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28日
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创新龙江建设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建设创新龙江,不断塑造振兴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原始创新,增强源头供给
1. 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力度。逐步增加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数量,提高支持强度。扩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出资规模,黑龙江省出资额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5%。实施“优秀青年教师基础研究项目支持计划”,对入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省级财政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不低于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的25%。
2. 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基础研究。支持市(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专项联合基金,对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联合资助方可给予基金冠名权。
3. 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专项资金支持的基础上,省、市按1∶1比例最高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对已建成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根据科研支撑能力、开放共享、科技成果本地转化等情况给予奖励。
4. 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按照“核心 基地 网络”模式,推进建设省实验室,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省、市和依托单位共同出资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基地,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助。对黑龙江省牵头建设重组后纳入新序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且首次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助。对黑龙江省参与建设省外新获批或重组后纳入新序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且首次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参建单位一次性500万元资助。
5. 支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国家应用数学中心,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给予省科技攻关项目支持。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纳入省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按规定给予绩效奖励。
6. 支持省“双一流”建设。实施新一轮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世界一流高校、国内一流高校、优势特色学科项目、学科支撑平台和学科协同创新成果项目,加快建设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加速培养未来技术原创和领军人才,在科研实力强、学科综合优势明显的高校,围绕深海深空、人工智能、激光通信、深海极地科学与工程装备等重点产业建设未来技术学院。优化升级专业技术人才梯队项目,聚力打造产、学、研、创、转“五维协同”的创新人才团队。
7. 支持战略研究。设立战略研究专项,面向与科技创新相关的重要领域和前瞻性问题,持续支持一批成熟稳定、具有专业特色的团队开展战略研究,资助额度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壮大新动能
8. 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创意设计、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每年实施一批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重大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0万元,省、市按1∶1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9. 建设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市场化交易服务平台,建立“招、拍、挂、股、改、投”制度,为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市场化交易提供服务,根据绩效评价每年给予平台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资金奖励。
10.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积极推荐在黑龙江省落地转化前景较好的发明专利参评中国专利奖等奖项,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且在黑龙江省落地转化实现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充分发挥专利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11. 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和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落实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统筹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职称评审工作,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和贡献度,充分调动职业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纪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动性。鼓励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技术交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省级以上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12. 支持股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省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给予20%奖励,每项最高1000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签订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合同,在黑龙江省落地转化的,对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按照其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资助,每项合同最高资助200万元。
13. 支持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建设。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服务。支持建设中试熟化平台,为科技成果实现工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提供投产前试验或试生产服务。按标准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熟化平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总投资额的30%择优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14. 加快环大学大院大所创新创业生态圈建设。探索科技成果“沿途下蛋、就地转化”机制,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创新平台技术溢出孵化科技型企业,省、市按1∶1比例出资建立创新创业生态圈联合引导资金,支持生态圈内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各类创新要素全面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15. 支持学生科技创新。支持中小学生科技创新,对取得实质创新成果的,分类分级予以资助。支持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创设科技创新教育自主招生项目,在招生类型、数量、范围等方面给予倾斜。探索建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项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制度。每年遴选100名在黑龙江省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硕博应届毕业生,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的立项资助,支持开展深入研究。
16. 支持创新创业大赛和“汇智龙江”路演成果在黑龙江省落地转化。省、市联合打造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平台和“汇智龙江”成果路演推介对接品牌,吸引全国创新创业人才及全球留学人员参赛创业,对在黑龙江省落地转化的高质量参赛获奖项目和获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路演成果,省、市按1∶1择优给予奖励支持,最高合计奖励1000万元。
17. 创新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实行单列管理,在资产评估、考核、处置等方面依法依规开展符合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的改革创新。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方式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
三、支持企业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
18. 支持企业技术攻关。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重大原创技术突破中发挥作用,对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予以支持。在省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置“中小企业专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9. 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对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省、市按1∶1比例出资,其中,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医药等研发投入大、创新需求强的重点产业领域,补助资金上浮50%。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0. 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创新发展。强化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创新机制,促进产学研有效贯通和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明确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研发投入强度要求,并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相挂钩,考核中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用,持续优化支出结构,加快创新发展。
21. 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发挥作用。采取申报制或备案制方式,每年遴选一批企业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可作为入驻企业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其服务企业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绩效情况,同等条件下在科技项目指南编制、科技项目申报、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进修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优先考虑。
22. 支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省内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创新所需的科技条件资源,以及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服务,按不高于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50%,限额予以补贴。
23. 支持首台(套)产品研制推广。对获得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认定的研制企业,单台(套)产品价值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成交价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产品奖励最高200万元,每户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对研制企业购买首台(套)产品“综合险”的,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年度支付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补偿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不超过3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
24. 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程度和主要性能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产品,经认定后列为省重点新产品。对年度单品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省重点新产品,按年度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开发企业奖励,单品奖励上限50万元;有多个产品的,每户企业每年奖励合计最高300万元。鼓励开展药品临床试验,其中,对生物医药产品完成ⅰ期及以上临床试验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生物兽药、院内制剂按照单品种完成临床试验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最高1000万元。
25. 支持企业质量和品牌创新。对新获得“龙江品质”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26. 落实政府支持创新产品政策。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按年度发布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
四、支持产业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
27. 支持产业技术攻关。统筹整合省重点研发计划,坚持成果转化导向,在数字经济、生物经济、航空航天、高端装备、新材料以及核心种源、生态环保、黑土地保护等领域支持企业牵头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应用。聚焦新一代人工智能及元宇宙、卫星及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深海极地科学与工程装备、脑科学与类脑研究等未来产业,支持开展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与应用开发。
28. 支持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smm)、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用水平与绩效评价、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cmmm)等国家认证标准等级为3级及以上的企业,分等级递进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 同时获得上述认证的企业每年就高享受其中一项奖励。对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和工业领域数据评估评测达到2级及以上的单位,分等级递进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计算能力达到50p以上的智算中心和超算中心,按照设备和软件等建设费用的30%,给予建设单位最高2000万元奖励。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购买算力服务用于开展人工智能等领域科学研究、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对实际购买省内重点算力服务商算力资源超过30万元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实际支出额给予30%创新消费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最高4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应用场景、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29. 支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在继续执行现行技术改造政策基础上,对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建等费用)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30. 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完善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创新联盟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省科技项目推荐和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资格,优先给予科技立项支持,促进联盟真正有用管用,成为产学研联合攻关、成果产业化的平台和桥梁纽带。
31.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鼓励省内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推动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企业实际出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列入省重点研发计划,给予企业实际出资额最高40%的资助,单项最高800万元。
32. 支持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省、市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助。
33. 支持标准化创新。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黑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档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按项目分类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34. 推进军民两用技术溢出。在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设立专题,重点支持航空航天装备及配套、船舶及海洋工程配套、小卫星、北斗导航系统、军民两用材料及制品等领域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35. 支持卫生健康领域创新发展。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围绕“四大慢病”等领域开展新技术、新方法、医防融合临床研究,推动省级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支持培育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和产前筛查诊断中心。建设具备新发传染病防控、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基因检测等能力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持中医适宜技术传承、中医药创新发展。
36. 支持服务型制造和绿色化发展。鼓励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建立服务型制造示范梯度培育体系,引导制造业企业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探索和实践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支持企业提升产品绿色竞争力,对国家评定的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五、支持开放创新,打造区域合作新高地
37. 加强国际科技项目合作。加大对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围绕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生命健康、人工智能以及基础数学等领域,支持省内创新主体与国外科研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
38. 支持建设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资助,用于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以及国家级科研机构在黑龙江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39. 支持企业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对省内企业完成海外研发机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且该机构运行对省内作出实际贡献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最高200万元资助。对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进入指定国国家阶段,并获得指定国专利授权,给予每项授权国外专利2万元资助,对基于同一件pct专利申请的资助最多5个指定国。
40. 支持举办高水平交流活动。鼓励省内单位在省内主办或承办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合作对接会等国际交流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会议层次等评估成效,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鼓励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国内一流高校开展合作,支持省内单位与院士专家团队开展科技研发,促进成果引进转化,对具备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省院合作项目,按规定给予省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41. 深化教育开放合作。继续深入发挥“留学龙江”引领作用,吸引国外优秀青年来黑龙江省攻读学位。结合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引导高校充分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打造中俄高校联盟集群,加强基础研究和基础学科合作。
42. 支持自贸试验区、自创区先行先试。发挥制度创新高地作用,对标国际经贸先进规则,加强自贸试验区平台作用,制定实施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方案,引入培育一批外资外贸龙头企业和行业标杆企业,打造产业聚集高地。推进自创区开展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成果。
43. 支持智慧口岸建设。围绕“设施设备智能化、信息系统集约化、运行管理数字化、综合服务便利化、跨境合作常态化”主要特征,结合黑龙江省口岸发展需要,发挥“单一窗口”协同作用,支持建设开发“龙贸通”国际物贸综合服务平台,针对不同口岸类型,分类推进智慧口岸建设,打造高效一体的口岸运行环境。
六、深化科技金融融合,促进创新互动
44. 支持设立天使基金。发挥龙江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参股设立天使子基金,为相关市(地)、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器、科技型企业等提供多渠道融资服务。子基金原则上须将不低于基金可投规模的60%投资于种子期、天使期项目。
45. 设立省创业投资基金。依托龙江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省创业投资基金,重点围绕“4567”现代产业体系布局,聚焦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高端装备与机器人、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于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省内项目和企业。
46. 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与有条件的市(地)联合建立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对面向出资市(地)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开展首轮投资的投资机构,自首轮投资之日起5年内发生的投资损失,根据首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省、市各按50%给予投资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300万元。
47.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落实产业振兴行动计划,加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平均费率,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48. 拓宽科创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深入推进实施“紫丁香计划”,对上市融资的科技创新企业实施奖补。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科技创新票据、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债等进行直接融资。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推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高质量建设黑龙江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不断丰富服务工具和融资产品,稳步推进认股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49. 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科创企业。更好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为科创企业提供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保持科创企业贷款总量稳定增长,全省科创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50.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和保险、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广泛参与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规范发展“科技人才贷”、“企业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新型抵质押贷款业务,推广运用供应链融资和贸易融资等模式,满足科创企业融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机构,综合运用智能化知识产权评估工具,打包组合科创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科技保险、成果转化等方面量身定制金融产品。
51. 建立健全科技保险体系。支持保险机构为科技项目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环节,开发科创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专利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利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用增进,实现“无抵押、无担保”融资。
52. 开辟科技信贷绿色通道。支持金融机构根据科创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资金需求及风险收益特征,在贷款准入、信贷审查审批、考核激励、风险容忍度政策等方面建立特别制度安排,提供全周期金融服务。通过简化资料、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模板化调查,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开展“信易 ”场景应用示范推广工程,深入推广“信易贷”,助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七、深化改革服务,打造一流创新创业生态
53.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清单制度,深入推进告知承诺制等改革,全面推行“四减”、“一件事”全链条业务流程整体性再造等措施,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一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
54. 实行与新型研发机构主体身份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属于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可为其直接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企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可按照实际需求为非事业编制人员缴纳企业年金;可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以成果转化为核心功能的资产运营公司。机构相关人员参与职称评聘时,可参照企业申报方式,不受事业单位缺额申报限制。
55.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评机制。建立完善在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的统计、跟踪和年报制度。制定全省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体系,修订相应考核评价指标和科研奖励政策,提高成果转化在考核指标中的占比。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科技成果收益差异化奖励措施,提高省内转化奖励比重。将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作为对高校院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高校、科研院所与省内企业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额100万元以上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可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
56. 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推动科研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运用转化,对综合绩效评价完成较好或科研项目成果转化落地产生效益的科研项目团队,在后续相关项目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对项目指南已明确资助标准、范围等定额方式资助项目和其他按有关规定可不参加预算评审及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进行预算评审。专项经费资助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开展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由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
57. 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开展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在高校、科研院所试行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备案制。赋予用人主体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权,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支持鼓励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所需资金可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探索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以及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骨干员工持股制度,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科技型企业,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得的分红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58. 加强科研基础保障。将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纳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快速办理用地手续,做好项目用地保障。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优先安排用电、用水、用地指标。通过改造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基础上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时给予适当支持。
59. 强化法治保障。在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开展务实管用的“小快灵”精准立法,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有效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实效。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对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优化服务供给,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资源,为创新主体提供法律服务。
60. 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在科技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要正确区分对待,根据相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且未谋取不当利益,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预定目标难以完成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转化价格并按规定予以公示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谋取不当利益前提下,依规依纪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黑龙江省现行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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