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尔滨市工信局获悉,为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标准,在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关键环节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该局日前制定了《哈尔滨市落实省级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细则》指出, 申请支持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建设单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建设期、投资及建设计划等内容明确。其中,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12个月;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项目建设期应不超过24个月;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要件齐备,建设进度符合预期。
关于支持方式,在项目入统后,以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省级财政按照60%拨付资金;项目投产并验收通过后,以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为依据进行清算,省级财政对负担的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各区所属项目由市级财政、县(市)所属项目由县(市)财政按照40%拨付补助资金。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项目,给予12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的重点项目,给予24个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实施技术改造,按照同等贴息政策支持。
关于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各区所属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并报市工信局汇总,由市工信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定;各县(市)所属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核定,报市工信局汇总。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组织补助资金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省级财政按照60%负担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对建设期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各区所属项目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40%拨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县(市)所属项目由县(市)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40%核定并拨付项目建成投产补助资金。
项目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项目验收未通过,项目验收通过但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80%,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2亿元,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撤销支持资金。此外,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13~24个月的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同期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50%的,分别撤销省级财政第一年、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实际技术改造投资额不足2亿元的,撤销省级财政第二年给予的支持资金。(记者 韩丽平)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客户端下载
- 评论
- 关注